一、有广东省江海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暂住证在江海区生活和工作的;
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是指:
(1)本人持《特困证》,或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证实经济困难(附本人的收入工资单原始凭证);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由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入状况证明;
(3)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根据每年公布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四、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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